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曾任3屆台南縣議員、3屆台南市議員的民進黨立委林宜謹,被檢調查獲利用人頭,以虛偽不實之公費助理名冊及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申請文書,詐取台南縣議會、台南市議會及立法院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總計新台幣1412萬7388元;台南地檢署今(9)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詐欺罪起訴林宜謹,並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給予13人緩起訴處分。
檢方起訴指出,林宜謹自95年3月1日起到99年12月24日止擔任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,99年12月25日到109年1月31日擔任直轄市台南市議會第1到3屆議員;又於109年2月1日起擔任立法院第10屆、11屆立委迄今。
林宜謹以人頭助理(非公費助理卻虛報為公費助理及申報薪資)、低薪高報(將公費助理薪資虛報)、掛名助理(未詐取款項,僅構成偽造文書,因部分助理信用問題,恐薪資遭強制扣薪,故找人掛名)等方式,所詐取之公費助理相關費用,用作林宜謹服務處及個人支出之用。
檢調統計,林宜謹在台南縣議會第16屆縣議員時詐領72萬7368元、台南市議會第1屆市議員時詐領319萬8500元、第2屆市議員時詐領406萬9060元、第3屆市議員時78萬5492元、立法院第10屆立法委員時詐領484萬6642元、第11屆立委委員時詐領50萬0326元,合計1412萬7388元。林宜謹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。
南檢表示,公費助理費用為公費助理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(包含薪資、春節慰勞金或加班值班費等),其性質並非議員或立法委員薪資之一部分或實質補貼,應核實全額支付予擔任公費助理工作之人,不得為不實申報請領與挪用。
南檢強調,本案因犯罪時間較長、金額較高,且涉案人數眾多,被告、證人共20餘人(總計起訴被告3人、緩起訴13人、不起訴4人,證人6人等),總計開庭46次及其他偵查作為,進行訊問釐清與資料比對,較為耗時,並無偵辦延宕情形。
林宜謹回應表示,面對檢方起訴,我在偵查中明確表達認罪的立場,並在起訴前主動繳回所有相關金額。這是我應該承擔的責任,更是還給社會一個交代!從參與學生運動開始,到擔任28年的民意代表,每一天無不戰戰競競如履薄冰,風評有口皆碑。
這28年來於公於私,我的表現皆對得起支持我從政的選民、親友。然而,我同時也要誠摯地向所有關心此案的民眾致歉。過去因制度長年存在的模糊地帶,使得許多辦公室運作產生不當慣例,但這並不能成為我的藉口。
我願意承擔錯誤,我也期待未來制度面能有所調整,避免相同的案例一再發生。
未來,我都會以更謙卑的態度面對社會與司法,盡力彌補所造成的遺憾。
照片來源:翻攝自林宜謹臉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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